澳门新莆京app官网登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职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构成。学校党政办公室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能申请视为放弃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请材料不全,限期(3 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办法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学校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工作人员违反申诉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申诉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的听证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的同意。申诉的听证活动由听证主持人主持进行,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程序,对违反听证程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中专生、技校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