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莆京app官网登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澳门新莆京app官网登录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必须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三级架构设置,即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心”(以下简称测评中心)、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以下简称测评组)。
第四条 学校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主任、团委书记和各学院(部)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部署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工处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1)拟制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相关制度,收集上报学校各学院测评工作出现的问题;(2)督导各学院测评工作。
第五条 学院测评中心组成:学院党支部书记任主任,团总支书记、学工干事、教学干事和辅导员(班主任)代表2-3人,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班级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认证手册》,并组织审核确认;
(2)及时处理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配合测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六条 班级测评组组成: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纪检委员、学习委员和普通学生代表2-3人,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主要职责是:
(1)收集整理、核实汇总本班学生测评材料;
(2)填写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认证手册》,并报学院测评中心审核;
(3)配合学院测评中心做好认证工作;
(4)做好班级测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测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品行素质测评和学业测评两部分组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计算公式如下: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品行素质评价分×50%+学业评价分×50%
第八条 学生品行素质评价分由基本分、加分项得分和减分项得分构成。学生品行素质评价按百分制计算,公式如下:
学生品行素质评价分=基本分(80分)+加分项分数(≤20分)-减分项实际分数。
(一)基本分(80分)
测评标准: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在日常教学活动(上课、实验、实训、社会实践、校外实习等)中无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品行素质评价分为80分。
(二)加分项目及标准(累计不超过20分)
项目 |
加分指标对应分值 |
1.社会工作
(最高分:6分) |
1-1任职学生干部
|
等级 |
分值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学生副书记 |
5 |
校团委、学生会、社联部门负责人 |
3-4 |
学生社团负责人 |
2-3 |
校团委、学生会、社联干事 |
1-2 |
学院、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团总支学生副书记 |
4-5 |
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部门负责人 |
3 |
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助 |
1-2 |
团支书、班长 |
2 |
团支部委员、班委成员 |
0.5-1 |
1-2参加校党、团校学习成绩合格者 |
1 |
1-3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积极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者 |
2 |
1-4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者 |
3 |
2.实践与志愿服务
(最高分:8分) |
2-1“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
参加并完成活动者 |
2 |
参加并获评校级荣誉者 |
3 |
参加并获评省级荣誉者 |
4 |
2-2“大学生骨干培训班” |
入选并完成培训者 |
3 |
参加并获评校级荣誉者 |
4 |
入选为省级大骨干培训班学员 |
5 |
获评省级荣誉者 |
6 |
2-3参加无偿献血 |
2/次 |
2-4参加不设奖的校内外活动、文艺汇演或志愿服务活动者 |
班级 |
0.5/次 |
院级 |
1/次项 |
校级及校外 |
1.5/次 |
3.体育锻炼 (最高分:6分) |
3-1体质健康测试分数60分至69分 |
1 |
3-2体质健康测试分数70分至79分 |
2 |
3-3体质健康测试分数80分至89分 |
4 |
3-4体质健康测试分数90分以上 |
6 |
4.受表彰行为 (最高分:10分) |
4-1获得“优秀学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干”、“优秀毕业生”等其他荣誉称号 |
4-1-1获国家级荣誉者 |
8 |
4-1-2获省级(市厅级)荣誉者 |
5 |
4-1-3获校级荣誉者 |
3 |
4-1-4获院(部)级荣誉者 |
1 |
4-2有见义勇为等社会救助行为受到校级(含)以上表彰或奖励者 |
10 |
5.参加专业类竞赛 (最高分:10分) |
5-1参加院级及以上有关学校所有专业的专业知识水平竞赛、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新创业竞赛者;获得发明专利者 参加运动会、演讲比赛等校园文化竞赛活动或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征文等比赛 |
5-1-1国家级竞赛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8 |
三等奖/优胜奖 |
6 |
参赛者 |
3 |
5-1-2省级(市厅级)竞赛 |
一等奖 |
6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优胜奖 |
4 |
参赛者 |
2 |
5-1-3校级比赛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优胜奖 |
2 |
参赛者 |
1 |
5-1-4院级比赛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优胜奖 |
1 |
参赛者 |
0.5 |
5-2选修课成绩合格者,每门加1分,此类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
5-3学业班级排名比上学期进步者,每进步一名加0.2分,此类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
5-4通过英语等级考试者 |
四级 |
2 |
六级 |
3 |
5-5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者 |
三级 |
3 |
二级 |
2 |
一级 |
1 |
5-6获得其他经国家级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 |
2.5 |
说明:①加分项累计加分封顶为20分;
②同类加分中取最高分,不同类的可累加;学生干部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者,经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可酌情不予加分
③以整个学校(或学院)获得的集体荣誉不加分;以团队获奖的,获奖团队成员按以上标准减半加分;
④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则一次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⑤获奖论文由多人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三)减分项目及标准
减分项目及分值 |
凡规定参加的政治学习、班会、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无故缺席的 |
1分/次 |
上课、实验、实训、社会实践等,旷课1节扣1分;迟到/早退扣0.5分/次 |
校外实习期间没有遵守学校和企业有关规定的 |
1-20/次 |
有酗酒、通宵上网等违反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 |
2/次 |
有乱扔垃圾、损坏公物、在公共场所抽烟等不文明行为 |
0.1-2/次 |
受通报批评者 |
班级 |
2/次 |
学院 |
4/次 |
校级及以上 |
6/次 |
受警告处分者 |
8/次 |
受严重警告处分者 |
15/次 |
受记过处分者 |
20/次 |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
22/次 |
说明:减分项累计分不设上限。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品行素质评价不得分。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或违法言论;参加非法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
第九条 学业评价分是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在该学期课程学习成绩分为计算基础。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学业评价分=(考试课总分+考查课平均分)/n+1。
说明:①n为本学期考试课程数;
②每门课程成绩一律换算成百分制,换算标准是:
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
③选修课暂不列入课程成绩计分。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用“学校统筹、系级审核、班级测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每学期末,学校测评领导小组部署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办公室下发相关工作通知;各学院测评中心根据通知要求,布置本系测评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级审核:测评中心积极做好学生品行素质和学业测评认证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班级测评:按照学院测评中心的安排,测评组积极开展测评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学年内两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分的平均值;学年学生品行素质评价分或学业评价分同理可得。
第十六条 每学期学生品行素质测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品行素质月测评阶段,每月底,班级测评组公布全班学生当月品行素质评价加减分情况;
第二阶段品行素质学期测评阶段,班级测评组和学院测评中心在学期末完成测评认证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学业测评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开学后第二周前完成。
第十八条 学生品行素质、学业和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经学院测评中心审核后,需在班上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班主任)存档。
第十九条 学生对测评过程与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测评工作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在其品行素质评价总分中扣10分,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综合素质总评价分是评选优秀毕业生主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品行素质学年评价分80分以上方可参加学校评先评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中职学生、技校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